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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30 23:13:39 作者: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廉洁从业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廉洁从业承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守党纪国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自觉性,规范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二、基本原则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各项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领导干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主动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应坚持公开承诺、自查自纠、违诺必纠和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公开承诺原则。廉洁从业承诺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通过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等方式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自查自纠原则。着眼于防范,立足于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学习,提高认识,自觉对照有关规定查找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自身建设。

(三)违诺必纠原则。通过廉洁从业承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有诺必行、违诺必纠,务求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逐级负责原则。廉洁从业承诺工作要坚持上级抓下级、一把手抓班子、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

三、承诺对象、范围

全局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

四、承诺内容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执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规定;

(三)其他需要做出廉洁承诺的事项。

根据上级要求和不同时期实际情况,可对承诺内容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五、承诺方式

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现任队处级、科级领导人员自本文下发一个月内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作出书面承诺;今后新任职的队处级、科级领导人员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作出书面承诺。

承诺书由局纪委根据实际确定并印制。

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作为督查和考核的依据,其中队处级领导人员承诺书报局纪委统一管理存档;科级领导人员承诺书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存档;一份由承诺者本人保存,以便对照检查,实践承诺;一份向职工群众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六、承诺监督

承诺监督采取自我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多种形式,对承诺人践诺情况实行“三项制度”考核:一是实行践诺报告制度。承诺人每年底在本单位有关会议上述职述廉,书面报告践行承诺情况,接受民主评议和测评。二是践诺督查制度。承诺人践诺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管理目标范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三是违诺追究制度。按管理权限,对违反廉洁从业承诺的领导干部,给予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组织领导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寓教育、承诺、检查、监督、考核于一体。

八、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自2011年8月4日起施行

 

附件

廉洁从业承诺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江苏煤炭地质局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本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滥用职权,不搞暗箱操作,不搞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二、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分包、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质设备处理、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干部选拔聘(任)用等敏感事项。

三、不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不收受任何业务关联单位的财物;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礼金、购物卡等。无法拒绝的,按照规定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不利用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或知悉的单位商业秘密。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违反规定购买小汽车,不公车私用;不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与影响自己职务行为的宴请和其他活动;不参加黄、毒、赌活动,不搞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六、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七、不违反规定在兼任职务的单位(项目部)领取薪金或奖金等报酬;不在下属单位(项目部)报销应由单位开支的或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八、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活动。不搞特殊化,不指使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行为。

九、不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十、加强“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本人恪守上述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承担违诺责任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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